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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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50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苙婷   住屏東縣○○鎮○○路○○○號
           送達代收人  李俞萱
           住高雄市○○區市○○路○○○號1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潘大楠潘承鈺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110年度橋
簡字第5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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