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告 高茂松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 高景松 被告 高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因尚有調查事證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