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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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告 高茂松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 高景松 被告 高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尚有調查事證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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