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56號原告 高茂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景松高權輝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9,2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14,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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