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乙○○○
丙○○被告甲○○
丁○○戊○○己○○上列被告因98年基簡字第149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張婷妮法官陳伯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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