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39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高榮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伍仟叁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保證責任台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第0000000000號)函於94年6月17日24時由「復華商業銀行」概括承受全部;且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並已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在案,合先敘明。
(二)案外人 葉麗雲 於民國(下同)084年08月15日邀同債務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10萬元,有案外人及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乙份為證。
(三)上開借款因繳息至民國085年06月15日止不再付息,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經聲請鈞院092年執慎字第11633號強制執行拍定分配受償在案;然債權人分配受償金額本金部份尚不足新臺幣1,595,383元整。
(四)另查債務人高榮樑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對上開「請求標的及數量」欄內所示之債權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