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46號被告 銀志雄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銀志雄因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02年1月11日執行羈押,並於102年4月11日、6月1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仍有前開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延長羈押。被告雖以前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考量被告罹有精神疾病,所犯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罪,其於妥善治療完成前仍有反覆實施之虞,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維繫社會治安,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今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既存在,且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形不符。
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吳芙蓉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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