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黃威龍 被告 王政修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審訴字第132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2年度審簡字第22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維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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