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
張峪嘉 律師被告 謝宏昌
賴文傑 楊玉妹 黃德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8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