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5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1,513元(原告陳報系爭中央空調設備之造價為3,215,135元,該設備於71年建築裝設,並於79年8月出租;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中央系統冷暖氣空調設備之耐用年數為8年,本件空調使用年限已逾8年,僅餘殘值,即321,513×0.1=321,5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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