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8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凃旻佐 相對人即債務人云晟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文淙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千姬 (原名 蘇千姬 )
蘇培堅
一、債務人云晟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蘇文淙、黃千姬(原名蘇千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陸佰捌拾陸元,及按附表一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債務人云晟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蘇文淙、蘇培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及按附表二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
三、債務人債務人云晟消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蘇文淙、蘇培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陸仟壹佰叁拾壹元,及按附表三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