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1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以上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26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17號裁定減刑並與後再犯之竊盜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又15日確定。上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年5月又15日,接續執行,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又15日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4年1月12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97年7月30日法矯字第0970025996號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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