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21號原告 江盈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國艇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請具體載明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之房屋門牌號碼,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違約金金額分別為何?
二、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吳國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