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90號原告 鄭文俊
鄭文男
鄭文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信通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楊信通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塗銷如附表一以被告為受託人之信託登記,並移轉所有權登記為原告等人公同共有;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將附表二所示土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惟其附表一、附表二之編號1土地地號與所附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所載不符,此部分是否為誤繕?如是,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映綺附表:
編號標的(苗栗縣竹南鎮)1龍山段395-1地號土地2龍山段597地號土地3龍山段598地號土地4龍山段692地號土地5后厝段4地號土地6后厝段4-3地號土地7龍天段1456地號土地8龍天段1468地號土地9龍天段1469地號土地10龍天段1473地號土地11龍天段1474地號土地12龍天段1475地號土地13龍天段1476地號土地14龍天段1576地號土地15龍鳳西段1地號土地16龍鳳西段3地號土地17龍鳳西段48地號土地18龍鳳西段49地號土地19龍鳳西段60地號土地20龍鳳西段249地號土地21龍鳳西段287地號土地22龍鳳西段288地號土地23龍鳳西段303地號土地24龍鳳西段306地號土地25龍鳳西段326地號土地26龍鳳西段332地號土地27龍鳳西段333地號土地28龍鳳西段340地號土地29龍鳳西段361地號土地30龍鳳西段362地號土地31龍鳳西段363地號土地32龍鳳西段372地號土地33龍鳳西段372-1地號土地34龍鳳西段378地號土地35龍鳳西段386地號土地36龍鳳西段386-1地號土地37龍鳳西段386-2地號土地38龍鳳西段387地號土地39龍鳳西段391地號土地40龍鳳西段391-1地號土地41龍鳳西段392地號土地42龍鳳西段409地號土地43龍鳳西段409-1地號土地44龍鳳西段413地號土地45龍鳳西段432地號土地46龍鳳西段442地號土地47龍鳳西段442-1地號土地48龍鳳西段470地號土地49龍鳳西段472地號土地50龍鳳西段491地號土地51龍鳳西段1004地號土地52龍鳳西段1005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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