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范盛宣 代理人 胡宗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
一、請重行提出債權人清冊。
二、提出聲請人於110年1月至110年3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三、說明聲請人最近6個月內所從事之工作及其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四、聲請人自108年4月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五、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如無保險亦請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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