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139號聲請人 林郁倫 相對人 林施尾
林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林平 (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平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市○○區○○街000○0號4樓)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林平於110年6月25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林平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本票影本2張為證。並經本庭依職權調閱相對人林施尾、林志明之戶籍謄本附卷可佐;復查本院並無林平之繼承人聲明抛棄繼承、亦無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2份附卷可憑。經核聲請人聲請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