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7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713號債權人 陳春來 債務人永揚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來川 債務人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國 債務人曄鑫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永揚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
壹拾肆萬陸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
伍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曄鑫電機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