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175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瑤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175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瑤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