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加班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 吳丹婕
何莉利 賀依萍 楊淑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基隆市私立霍格幼兒園即 江慧玲 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4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