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82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呂承豐 債務人 謝萬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546元,及其中新臺幣27,790元自民國96年8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50元之違約金,惟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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