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小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小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小字第46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葉坤煌 」之記載,應更正為「 葉珅煌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95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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