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9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903號

原告 陳彥宏

訴訟代理人 許鴻闈 律師

被告 劉子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關於慰撫金請求之審酌事項尚未明瞭,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另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陳報學經歷、收入、家庭狀況等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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