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903號
原告 陳彥宏
訴訟代理人 許鴻闈 律師
被告 劉子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關於慰撫金請求之審酌事項尚未明瞭,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另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陳報學經歷、收入、家庭狀況等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