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更一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7號上訴人 陳榮發 訴訟代理人 陳澤文 上訴人 陳文根 (即 李桂蘭 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全 (即李桂蘭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蓁 (即李桂蘭之承受訴訟人)
陳乙禎 (即李桂蘭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鈴 (即李桂蘭之承受訴訟人)
陳正雄 (即 陳范伴 之承受訴訟人)
陳正忠 (即陳范伴之承受訴訟人)
陳正男 (即陳范伴之承受訴訟人)
陳素貞 (即陳范伴之承受訴訟人)
陳素月 (即陳范伴之承受訴訟人)
黃陳碧雲 (即 陳榮華 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樓許 陳碧鑾 (即陳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碧秀 (即陳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錫煌 (即陳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君函 (即陳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柔瑄 (即陳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永㨗(即陳榮華之承受訴訟人)上十八人之訴訟代理人 莊巧玲 律師
王寶輝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
商桓朧 律師
參加人 陳美玉 (原名 周陳美玉
邱陳智惠 張陳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朝銅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上訴人 陳榮隆
陳浚愷 陳冠宏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吳秉祐 律師被上訴人 陳嬿羽
陳玟如 陳祈方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吳秉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3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林佑珊法官戴嘉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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