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442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企萍┌───────────────────────────────────────────────┐│支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五厘計算96年度促字第2442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94年9月15日│53,000元│未載│FA0000000│││1││││││├─┼───────────┼─────────┼───────────┼────────┼──┤│00│94年9月30日│32,000元│未載│FA0000000│││2││││││├─┼───────────┼─────────┼───────────┼────────┼──┤│00│94年8月31日│31,800元│未載│FA0000000│││3││││││├─┼───────────┼─────────┼───────────┼────────┼──┤│00│94年9月30日│53,000元│未載│FA000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