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 李榮和 即有晟實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祥鈦實業有限公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