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號抗告人 周煜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余聰毅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5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豐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