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7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張芳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鄒聖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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