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1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啟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銘洋 等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97,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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