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71號聲請人 龔慧斌 代理人 陳宏瑄 律師相對人 邱桂粮 上列聲請人因與邱桂粮間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邱桂粮間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以為釋明。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財產,聲請人並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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