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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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勞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上字第6號上訴人 年成 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林萬水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
李明益 律師被上訴人 楊南興
葉英郎 陳定傑 温樹在 蘇勝雄 佘漢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勞工法庭
受命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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