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6號上訴人 江宗翰 被上訴人 吳振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7,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玉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