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李佳蓁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李秉修 被告 魏中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04
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洪毓良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