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33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靜美 債務人 林珮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