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1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進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1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六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李進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以109年度訴字第91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為上揭裁定後認本件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仍應依通常程序審判,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