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7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2次毆打告訴人,
係基於單一之犯意,為接續犯,構成單一之犯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