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8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彥綸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彥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彥綸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確定並執行中。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41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