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95號原告 胡錦興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
侯銘欽 律師被告 林青儀
徐執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前段、第20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青儀、徐執忠於原告起訴時分別係設籍在臺南市安南區、臺北市中山區,有被告林青儀、徐執忠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各1紙附卷可稽,又本件查無其他應由本院管轄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0條前段之規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呂欣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