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45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非訟代理人 林文城 相對人 林恆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6月8日向聲請人貸款新臺幣(下同)①2,200,000元②950,000元,約定貸款期限至119年6月8日止,按月分期攤還本息,如積欠貸款本息達3個月者,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相對人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自①100年10月8日②100年11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已達3個月以上,尚欠本金①1,739,711元②765,65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貸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分行催收紀錄卡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24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04│建│7526.00│10000分之20│└──┴───┴────┴────┴──┴─┴────┴──────┘┌────────────────────────────────────────┐│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24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001│10│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14層樓房│86│86│平│鋼筋│12│1.│平│全部│││68│郡平路181號│平區金華│鋼筋混凝│.0│.0│方│混凝│.5│46│方││││4│五樓之5│段104地│土造│7│7│公│土造│5││公││││││號││││尺││││尺││├──┴─┴──────┴────┴────┴─┴─┴─┴──┴─┴─┴─┴───┤│共有部分:金華段1055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24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下││││││號││││一││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2│10│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14層樓房│26│26│平│100000│││55│郡平路181號│平區金華│鋼筋混凝│.1│.1│方│分之27│││7│地下一層│段104地│土造│8│8│公│1│││││號││││尺││├──┴─┴──────┴────┴────┴─┴─┴─┴───┤│共有部分:金華段1055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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