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92號債權人百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暉 債務人壯升材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郁甄 債務人王郁甄即壯升材鋼鋁工程行
一、債務人壯升材建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王郁甄即壯升材鋼鋁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