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智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智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萬祥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依照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本案審理中已經達成和解,且告訴人長欣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乙節,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謝宜雯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