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號原告 易若蓉 訴訟代理人 易浩文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鐵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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