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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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31號聲請人 陳津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江俐陵┌──────────────────────────────────────────┐│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3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神風電器行 吳友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238,100元│MJ0000000│103年2月28日│││欽│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