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807號聲請人 蔡玉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秋貴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陳秋貴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