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464號上訴人 連振翔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上訴人 李春雨 訴訟代理人 古秀桃 被上訴人 賴敏男
何 張秀芸 林白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上訴人賴敏男項下「訴訟代理人古秀桃」之記載,應更正於被上訴人李春雨項下記載「訴訟代理人古秀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江宗祐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