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50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李佩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伍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其中壹拾玖萬肆仟肆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佩齡於民國93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9年10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665,285元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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