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9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9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中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中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下列部分更動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1.犯罪事實第6列之「不詳數量之衣物」改為「3件衣物」。
2.證據部分增加「被告黃中和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二、核被告黃中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竊得的衣物並未扣案,本院審酌數額非鉅,且本院所處之刑度已足評價被告之不法行為,本件若宣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下列除列出者,餘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0812號被告黃中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中和於民國112年5月28日上午7時1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西側,見社團法人臺南市脊髓損傷者協會(下稱髓損傷者協會)在該處放置有編號「南市舊衣字第000-000號」之舊衣回收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回收箱內不詳數量之衣物,於得手後旋即騎車逃逸。嗣於同年6月7日,因該協會員工 林濬緯 發現上情而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中和於警詢時供認不諱,並經證人林濬緯於警詢證述明確,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蒐證照片在卷可佐,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是渠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檢察官胡晟榮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李俊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