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89號原告 黃志雄 被告 林玉瑛
林明比 林德發 林阿滿 蔡英定 林銘欽 陳正和 陳正宗 陳秀 英陳秀 林汝耀 林鈴吟 林鈴宜 林汝信 林劉桂林東城 林東進 林樹生 林樹永 林樹良 林守仙 林賢全 林啟逢 林炎坤 黃林雪美 林雪綉 王德媛 林滄均 林滄洲 林翠瓊 張志鍠 廖峻毅 林正二 吳芳瑜 姚林素貞石 林素英 何林佩蘭 蘇阿旺 蘇千合 蘇兆宏 林莉樺 黃月琴 林祐台 林慶祥 林文君 林東為 柯林月霞 張武田 鄒宗原 鄒熠卿 鄒沂芸 謝昀嶧 謝崇儀 謝易澄 謝舒涵 謝淑勤 謝淑珍 江瑞宗 廖兆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2,070元【計算式○○里區○○○段○○○○號面積5,
760.19㎡×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原告應有部分1/30=2,112,0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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