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繼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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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繼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繼字第514號聲請人 張群珞
張群莉 上列當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6行及第28行之「 林元和 」之記載,應更正為「 張元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
亦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陳喬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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