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債權人 李芝瑩 上列債權人李芝瑩因與債務人祭祀公業 李永興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芝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李永興之最新登記資料。
二、台端係依民法第172、176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債務人支付費用,請釋明債權人之管理係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之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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