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05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翁福宏 被告 鄭鴻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佰 陸拾肆萬貳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提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或同額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2月15日向原告申辦購屋貸款新台幣(下同)546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2月18日起至125年2月18日止,被告應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8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率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按季浮動加碼年利率1.16%計算(下稱A借款契約)。被告嗣於105年2月19日向原告貸款73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2月19日起至125年2月19日止,被告應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9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率則按原告定儲指數加碼年利率2%計算,每3個月調整一次(下稱
B借款契約)。被告再於105年3月15日向原告貸款285,20
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3月15日起至125年2月15日止,被告應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5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16%計算,每3個月調整一次(下稱C借款契約,與A、B借款契約合稱系爭借款契約)。系爭借款契約均經兩造約明,倘被告有一期未付即視為全部到期,並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各該計息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各該計息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108年4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分期款,尚餘欠如附表所示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爰依系爭借款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見本院卷第63頁背面至64頁)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3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
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A、B、C借款契約及放款帳號資料查詢單、放款利率變動表、放款帳戶往來明細為憑(見本院卷第6、19、32、45至46、48、58至61頁),經核其主張與前開證據文書相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見本院卷第54頁),卻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系爭借款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就其勝訴部分,聲明願以現金或同額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而為假執行之宣告,於法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妮君附表┌──┬───┬────────┬────────────┬────────────┐│編號│契約│餘欠本金│遲延利息│違約金│├──┼───┼────────┼────────────┼────────────┤│1│A借款│4,751,001元│自民國105年4月18日起至│自民國108年4月18日起至│││契約││清償日止,按年息2.24%計│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算。│內者,按左列計息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計息利率20%計算。│├──┼───┼────────┼────────────┼────────────┤│2│B借款│642,292元│自民國108年4月19日起至│自民國108年4月19日起至│││契約││清償日止,按年息3.08%計│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算。│內者,按左列計息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計息利率20%計算。│├──┼───┼────────┼────────────┼────────────┤│3│C借款│248,968元│自民國108年4月15日起至│自民國108年4月15日起至│││契約││清償日止,按年息2.24%計│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算。│內者,按左列計息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計息利率20%計算。│├──┴───┼────────┴────────────┴────────────┤│合計│5,642,2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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