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682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張國呈 債務人 日奕昌 混凝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宗和 人債務人 王秀鳳
陳士雄 陳士瑋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2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編號001至004年利率(百分比)「3.345」之記載,應更正為「5.3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